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科研项目,是指以本校名义承担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包括本校)的指令性、指导性计划项目以及各种基金项目(简称纵向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委托或合作的研究开发、科技服务项目(简称横向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根据计划来源分为国家级、部(省)级、厅级、校级四个级别。
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攀登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研基金资助项目以及由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其他项目。
部级项目是指国家教育部及其他部、委的科研计划项目或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
省级项目是指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省科技厅、省社会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以及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立项资助的项目。
厅级项目是指省教育厅资助的项目。
校级项目是指由本校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或由本校各系、部等利用自身经费投入并报校学术委员会认可的项目。
第四条 厅级以上(含厅级)项目的研究年限,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确定;横向项目的研究年限由双方商定;校级项目的研究年限为 1 — 2 年。
三、项目管理及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科研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和校教科所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掌管科研经费的使用,负责项目进度报告、评估、结题、鉴定、验收、申报奖励及其他后续工作。
四、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请立项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本校在职的科研、教学或管理人员。
2 、申请厅级以上(含厅级)项目,应具备项目下达部门提出的条件。
3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初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学位;不具有硕士学位的初级职称申请人须有 2 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推荐。
4 、项目研究的目的明确,价值可靠,依据充分,具备科学性和可行性;申请人对所申请的项目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有清楚的了解,研究的内容有明显的特色和创新之处;申请人对所申请的项目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研究能力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申请书,经所在系、部初审后,交校教科所复审,再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主管部门发布中选项目名单后,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科研任务合同书进行立项。
第九条 横向项目的立项,由项目负责人出具详细研究计划和研究经费预算报校教科所,由校教科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与校教科所签订研究合同,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立项研究。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实行“系部推荐,限额申报”,申请限额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申报程序为:首先由各系、部等初选;再由校教科所审核;然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的课题,应举行由校教科所主持的专家开题论证会,方可正式立项。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于每年 10 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所提出的科研项目,可随时立项为校级科研项目,在申报厅级以上(含厅级)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其资助经费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项目经费依据《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五、科研项目的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立项的科研项目认真组织检查、管理。检查、管理的方式一般为工作汇报、现场调研、中期评估、学术报告、技术讨论等。中期评估为必须实行的检查项目,其程序为:首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中期评估表,提供相关材料,提出评估专家人选 ( 3 — 5 人) ;再报校教科所审核通过;然后由校教科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所有项目、课题必须填写《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科研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按规定时间报校教科所。
第十四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部门和负责人应按研究计划和有关文件精神,在 3 个月内向校教科所提交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科研成果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论文、实验报告、技术文件、效益证明书等)。校级课题按中期评估的程序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校外科研项目完成后,结题鉴定、成果评估、报奖等后续工作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文件,由校教科所组织进行。
六、科研项目的经费资助和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凡由我校教职工主持的厅级以上(含厅级)立项科研项目,我校均按 1 : 1 的比例拨给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凡由我校教职工承担的国家基金项目,学校按项目经费的 10% 奖励项目承担者( 5% 从学校科研基金中开支, 5% 从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帐号后奖励 5% ,项目完成(基金要认可)后奖励 5% 。
第十八条 凡我校教职工从省教育厅以外个人争取到的科研经费,学校从校科研基金中拨出其项目经费总数的 10% 奖励项目的承担者(项目经费进入学校帐号后奖励 5% ,项目完成后奖励 5% )。
第十九条 凡获重点学科资助的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可提取总经费的 3% 作为项目组成员的酬金,所在系可提取 5% 作为系基金。
第二十条 凡项目经费在 3 万元 ( 含 3 万元 ) 以上者 , 每年可从项目经费中报销电话费、交通费 1000 元;项目经费在 1 万(含 1 万)至 3 万元者,每年可报销电话费、交通费 800 元;项目经费在 0.3 万(含 0.3 万)至 1 万元者,每年可报销电话费、交通费 600 元。
七、科研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务必认真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退出、换人、变更计划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校教科所审批并进行项目变更登记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由于客观原因必须终止或延期的科研项目,必须事先报校教科所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期间项目组不享受有关科研酬金,教科所按项目总经费的 1% 加收管理费,从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或到期不能结题,又无正当理由者,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 、冻结该项目经费,收回经费使用本;
2 、审计已使用的项目经费,追回其中不合理的经费开支;
3 、 3 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 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人为因素使横向合作开发项目未能按时完成并造成经济纠纷者,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 、赔偿学校经济损失的 50% ;
2 、审计已使用的项目经费,追回其中不合理的经费开支;
3 、该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必须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一经查明,将在全校通报批评,当事人 3 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将给予必要的处罚。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教科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