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应做到制度健全,专款专用,增收节支,手续简便。
一、科研经费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
1 、承担国家项目的专款;
2 、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基金;
3 、省科技厅、教育厅及有关厅、局(委)下达的科研经费;
4 、本校事业费用拨给的科研经费(配套资助经费和专项经费);
5 、承接校外单位的科研任务或科研项目转入的科研经费;
6 、科研成果转让提成后的科研再投资经费和科技服务的收入;
7 、其他有关经费(包括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对科研工作的资助费和有关委托代管费等)。
二、科研经费的管理权限和审批制度
1 、设立校科研经费专用帐本,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所有科研经费都必须入财务帐。
2 、科研经费的使用由校教科所审批,并报校领导批准,以保证经费开支符合制度和规定。
3 、各专项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主持人按有关政策规定作出切合实际的经费使用预算,经校教科所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如项目研究人员在所制定的预算之外使用经费,或对原计划作调整,则必须报校教科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交财务处实施。
4 、根据( 1988 )国科京发综字第 080 号文件和( 1988 )教高一字 015 号文件精神,科研经费一律提取 5% 留校教科所,作科研管理费用(如上报各种报表、申报各种成果奖以及科研管理人员外出联系业务等)。该项经费全部用于科研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 、科研业务费:包括业务资料、论文印刷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测试、计算和分析费。
2 、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 、仪器设备费:科研项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
4 、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科研项目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