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我校的科研项目增长很快,为了加强管理,确保科研项目的研究质量,特制定如下科研管理补充条例。
第一条 所有由我校管理的科研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开题、中期评估和结题鉴定。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开题、中期评估和结题鉴定,都必须由项目组先填写相应的表格,提供有关材料(纸件和电子稿),提出专家人选 ( 或由教科所指定 ) ,报学校教科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开题在立项通知下达后的一个内进行,中期评估在立项至结题的中段进行,结题鉴定在项目预定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进行。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的,须写出书面报告交教科所批准备案。一般情况下,开题和中期评估最多延期一个月,结题鉴定最多延期三个月。
第四条 校级课题的开题与立项评审同时进行。研究时间不到两年的项目,中期评估可以不采用会议式,将评估材料交教科所审查即可。
第五条 为节省经费,提高效率,项目的开题、中期评估和结题鉴定尽可能按相同或相近学科集中进行,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教科所统一安排。
第六条 开题、中期评估或结题鉴定的费用,每次每一项目的提取比例控制在 5% 以内。专家费用,校级课题原则上不予支付,如工作量较大,则每位每次不超过 100 元;其他项目视项目级别和经费而定,并实行内外有别的原则。
第七条 本补充条例由教科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充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第一师范学校
2005 年 3 月 20 日